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汤**,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中专文化,新野县**纺织有限公司会计,户籍地新野县****,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任新野县**纺织有限公司会计,因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被判处刑罚,公司停产,汤**利用自己掌握该公司增值税票据的便利,在没有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共计4509752.94元,税额766658.06元,并按照发票金额5%左右收取受票公司费用。具体如下:
1、2017年4月21日开具给三亚**服装厂的五张增值税销项发票,金额427350.42元,税额72649.58元;
2、2016年10月14日开具给河南**服饰有限公司的五张增值税销项发票,金额415384.63元,税额70615.37元;
3、2017年6月份开具给新疆**服装有限公司的十张增值税销项发票,金额871794.84元,税额148205.16元;
4、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开具给新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三张增值税销项发票,金额213675.22元,税额36324.78元;
5、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开具给河北省固安县**有限公司四份增值税销项发票,金额299307.69元,税额50882.31元;
6、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开具给佛山市南海区**棉织厂十份增值税销项发票,金额829196.58元,税额140963.42元;
7、2016年9月27日开具给佛山市**服饰有限公司的三张增值税销项发票,金额256461.53元,税额43598.47元;
8、2017年1月31日开具给广州**纺织品有限公司六份增值税销项发票金额512820.49元,税额87179.51元;
9、2017年5月27日开具给杭州**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六份增值税销项发票,金额512821.37元,税额87179.63元;
10、2017年6月23日开具给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的二张增值税销项发票,金额170940.17元,税额29059.83元。
案发后,被告人汤**退出非法所得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税务认定报告,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766658.06元,数额较大,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建周
二0二0年八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汤**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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