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1,女,194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汤某2,男,194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汤某1(系原告汤某2之妹),即原告汤某1。
上列二名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惠国,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3,女,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卫灵(系被告汤某3之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政,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4,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钟兴(系被告汤某4之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钟嘉琦,女,200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南新村汤家宅XXX号。
法定代理人:钟叶挺(系第三人钟嘉琦之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南新村汤家宅XXX号。
原告汤某1、汤某2与被告汤某3、汤某4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于同年12月18日依法追加钟嘉琦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以被告汤某3等人另行起诉的相关案件与本案存在关联为由,于2020年1月16日申请撤诉,原告表示在上述关联案件处理后另行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1、汤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汤某1、汤某2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许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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