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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1与汤某2、谢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汤某1,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安华,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2,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谢某某,女,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郑某某,男,193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汤某1与被告汤某2、被告谢某某、被告郑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汤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登记在被继承人汤汝南、原告汤某1、被告汤某2、被告谢某某名下的上海市静安区大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汤汝南的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原告依法继承。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汤汝南与被告谢某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二子女即原告汤某1与被告汤某2。汤汝南于2017年11月26日死亡,汤汝南的母亲李美英于1998年8月12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汤汝南的父亲汤子奇于2011年3月10日死亡。后李美英与郑某某在解放初期结婚,被告郑某某系汤汝南的继父。上海市静安区大统路XXX弄XXX号XXX室于2002年6月登记在汤汝南、汤某1、汤某2、谢某某四人名下,四人为共同共有,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现汤汝南已死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其产权份额。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登记在被继承人汤汝南、原告汤某1、被告汤某2、被告谢某某名下的上海市静安区大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汤汝南的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原告汤某1依法继承。继承后,上海市静安区大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由原告汤某1、被告汤某2、被告谢某某按份共有,原告汤某1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汤某2、被告谢某某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原告汤某1于2019年3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郑某某应继承房屋产权份额的折价款100,000元;
  三、上海市静安区大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由原告汤某1于2019年3月1日之前负责办理,被告汤某2、被告谢某某有协助原告汤某1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义务,因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汤某1负担;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6元,由原告汤某1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已于2019年1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  晶

书记员:陈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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