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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永军与上海兴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汤永军,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炳,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汤永军诉被告上海兴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汤永军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永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永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汤永军负担(免交)。
  

审判员:姚迪骁

书记员:邹孝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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