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鸣,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珮某某时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家忠。
原告汤某与被告深圳市珮某某时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程传耀、黄山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汤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1983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
审判长 程静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人民陪审员 黄山
书记员: 虞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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