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珍娣。
原告:刘亚珠。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俊,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苏毅,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铁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珍娣、刘亚珠与被告方铁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汤珍娣、刘亚珠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珍娣、刘亚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汤珍娣、刘亚珠负担。
审判员:沈 群
书记员:缪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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