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美香,女,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啟玉,女,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铁,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被告:张必波,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汤美香与被告张啟玉、沈铁、张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汤美香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美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鉴定费13,600元,均由原告汤美香负担。
审判员:刘海根
书记员:刘月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