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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金桃与韩弘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汤金桃,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智,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弘韬,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汤金桃与被告韩弘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汤金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汤金桃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6,150元,由原告汤金桃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吴  斌

书记员:冯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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