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智,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弘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韩弘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汤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汤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6,1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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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吴 斌
书记员:冯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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