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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东与叶晨、陈萍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汪东,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雨菲,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晨,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陈萍萍,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叶忠兴,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汪东与被告叶晨、陈萍萍、叶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汪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叶晨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2、判令被告叶晨支付原告汪东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以6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陈萍萍、叶忠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叶晨因周转需要于2017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息2.50%。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及利息,被告仍不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陈萍萍、叶忠兴系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审理中,被告叶晨向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报被诈骗,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并于2019年1月7日决定立案受理,因本案存有诈骗嫌疑,应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汪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全额退还原告汪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  忠

书记员:张富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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