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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丹英与杨献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汪丹英,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献丹,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磊,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愚昕,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丹英与被告杨献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汪丹英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丹英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丹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汪丹英负担。
  

审判员:宣纯捷

书记员: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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