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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献丹,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七里港镇楼下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磊,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愚昕,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汪丹英,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杨献丹与被申请人汪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3485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杨献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杨献丹于2019年7月5日以该案已撤诉结案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汪丹英诉杨献丹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汪丹英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34851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准许汪丹英撤诉。据此,现申请人杨献丹以(2019)沪0115民初34851号案件已撤诉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杨献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宣纯捷

书记员: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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