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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丽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汪丽,女,汉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彬,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00号7楼A-H8楼A-C、E-I。
  负责人:周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向东,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丽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支付原告汪丽车辆理赔款11050元,应于2019年11月20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元,评估费1000元,由原告汪丽负担131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1000元(已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孙瑜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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