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汪俊杰与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汪俊杰,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婷,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鹏,男,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汪俊杰与被告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俊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鹏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俊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8.4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期内利息,以38.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38.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8.4万元并出具借条、收条,后一直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讼来院。
  被告杜鹏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兹有杜鹏于2017年10月23日向汪俊杰借款现金人民币384,000元整,借款用于临时周转,借款期限6个月,此借款于2017年11月22日还款9,600元,于2017年12月22日还款9,600元,于2018年1月22日还款9,600元,于2018年2月22日还款9,600元,于2018年3月22日还款9,600元,于2018年4月22日还款384,000元结清借款。如未按时足额还款,逾期30天以内自愿支付借款本金的20%作为违约金给出借人;若逾期超过30天,则按照借款本金的8‰/天计算违约金。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引起诉讼的,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由借款人承担。”
  同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364,810元。原告自述另现金交付被告19,190元。
  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384,000元收条。
  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银行交易明细、当事人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收条、银行交易明细可以证明,事实清楚。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未履行,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8.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俊杰借款本金38.4万元;
  二、被告杜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俊杰借期内利息,以38.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
  三、被告杜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俊杰违约金,以38.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杜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毅炯

书记员:王  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