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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克波与唐永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汪克波,男,汉族,1959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为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陈杨谊,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涛,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永强,男,汉族,1974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克波诉被告唐永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1,900元,或查封被告相同价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唐永强银行存款人民币31,900元,或者查封被告唐永强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李  慧

书记员: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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