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杨谊,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涛,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永强,男,汉族,1974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克波诉被告唐永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1,900元,或查封被告相同价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唐永强银行存款人民币31,900元,或者查封被告唐永强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李 慧
书记员: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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