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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其福、吴某甲诈骗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汪其福,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现住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村**巷**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金飞),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其福、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2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2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2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汪其福、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分工,并购买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在租住的鲤城区长城戴斯酒店317房间内,通过“百度推广”发布低价销售片碱的虚假广告,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又以货到付款、需付保证金等为由,共同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97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5月22日上午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常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汪其福、吴某甲、吴某乙共同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97500元给被害人刘某某,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羁押说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易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汪某某、吴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汪其福、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其福、吴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网络手段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汪其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永俊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汪其福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起诉书副本十三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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