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力相,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品呈,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廉明,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威,公司律师。
被告:德国凯富迈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首席代表:汪力相。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力相与被告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德国凯富迈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汪力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1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8,560元,被告2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2支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至1月21日期间工资24,781.61元,被告1对此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1支付原告2018年及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84,965.52元,被告2对此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2支付原告2018年十三薪38,500元;5、被告2支付原告2019年春节奖金11,5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5年4月1日与第一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第二被告处担任首席代表。2019年1月21日第二被告向原告发送解除用工关系通知书,第一被告于同年1月28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现认为,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欠发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十三薪以及春节奖金,故现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为第二被告的首席代表,至今尚未办理首席代表的变更手续,鉴于原告起诉被告身份上存在重合性,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汪力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雅萍
书记员: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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