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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汪某某
万隆(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
柯斌

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湖办三台河村三组东门路168号。
负责人:罗剑,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汪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苏D×××××小型轿车车损46460元,施救费1000元,合计47460;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7日,原告委托朋友徐君驾驶苏D×××××小型轿车由蕲州往漕河方向行驶,行至三渡野塘咀路段避让车辆时,失控撞向路边太阳能路灯,致路灯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险,并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被告拒不赔付。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发生事故时根据现场勘察及视频监控显示驾驶员是汪某某,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驾驶员是徐君,驾驶员调包了,原告汪某某系酒驾,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对此我公司可不予理赔。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7日,徐君持证(C1驾驶证)驾驶苏D×××××号牌小型轿车由蕲州往漕河方向行驶,行至三渡野塘咀路段避让车辆时,车辆失控撞向路边太阳能路灯,致路灯及车辆损坏。
蕲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同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当事人徐君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6年10月20日,蕲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苏D×××××号车在事故中的损失为46460元。
后原告向被告报险,被告未予赔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苏D×××××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被保险人为原告汪某某),被告向原告签发保险单,双方之间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该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本院认定如下:苏D×××××号车辆损失为46460元,施救费1000元,以上损失均为保险赔偿范围,被告应予赔偿。
被告辩称原告汪某某系酒驾,未提供证据证明,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系徐君驾驶,被告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汪某某支付车辆损失费46460元、施救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50元,减半收取计493.2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9。
备注中注明本案案号及当事人名称)。
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为苏D×××××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被保险人为原告汪某某),被告向原告签发保险单,双方之间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该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本院认定如下:苏D×××××号车辆损失为46460元,施救费1000元,以上损失均为保险赔偿范围,被告应予赔偿。
被告辩称原告汪某某系酒驾,未提供证据证明,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系徐君驾驶,被告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汪某某支付车辆损失费46460元、施救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50元,减半收取计493.2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孟柏林

书记员:李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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