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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国玲、倪兴华等与汪国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汪国玲,女,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倪兴华,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倪平,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汪国良,男,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申请人:汪琦,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五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汪国华,男,194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汪国玲、倪兴华、倪平、汪国良、汪琦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汪国华名下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汪国玲、倪兴华、倪平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世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国玲、倪兴华、倪平、汪国良、汪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汪国华名下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汪国玲、倪兴华、倪平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世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汪国玲、倪兴华、倪平、汪国良、汪琦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崔海艳

书记员:单  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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