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汪坤,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3月5日,本院收到汪坤的起诉状。起诉人汪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起诉人汪坤与被起诉人上海夕半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好奇而已品牌经营合作协议》;2、请求判令被起诉人返还起诉人支付的品牌合作费59,800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433.55元;3、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各项损失3,467.25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3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好奇而已品牌经营合作协议》,起诉人经营成人用品迷你自助售货机,并向被起诉人支付59,800元品牌合作费。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无特许经营资格,却开展特许加盟业务,没有相关经营资源,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法达到合同履行的根本目的,故起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其特征是具备统一的经营模式,比如店招、装潢、工作人员培训等等,而本案双方签订《好奇而已品牌经营合作协议》的内容并不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因此,本案不属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管辖规定处理。《好奇而已品牌经营合作协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甲方所在地为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XXX号XXX幢XXX室,不属于杨浦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汪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汪钧铭
书记员:单 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