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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培良与徐桂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汪培良,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桂锰,男,1989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汪培良与被告徐桂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汪培良诉称:其于2018年8月1日取得上海市闵行区浦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被告无视法院判决,强行占有该房屋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搬离上述房屋,并支付租金。
  被告徐桂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在江苏省兴化市老圩乡文邱村周徐84号,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因不动产的占有发生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浦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在上海市闵行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徐桂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徐桂锰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群

书记员:缪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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