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媛,女,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洁琼,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帅,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盈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
被告:黄运鲲,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西藏南路XXX号整栋小白楼B1(金陵东路路口处);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建国,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株良村敖上组2号2户。
原告汪媛与被告上海盈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黄运鲲、第三人吴建国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汪媛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媛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30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920元由原告汪媛负担。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赵易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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