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少华,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宝,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甜甜,女,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汪少华与被告卢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暂计7,500元(按年利率5%标准,暂计至2019年5月5日,实际计算至清偿日)。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5日,被告因在合肥开美容店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年利率为5%,合同到期日为2016年12月31日。当日,原告将出借款项转入被告账户。2017年3月6日,被告出具借条,承诺两年内归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归还任何款项,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卢甜甜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原告确实转给被告50,000元,但双方之间并不是借贷关系,当时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这笔钱是原告送给被告的。双方朋友关系终止后,原告为了报复被告,向被告发律师函威胁,借条是被告在原告的逼迫下而无奈写的,双方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即使需要归还这笔钱,也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
2017年3月6日,被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本人卢甜甜于2016年5月5日向汪少华借款伍万元(50000.00)做美容生意,现约定于今日起两年为期限,生意景气两年内还,生意不好,先付一半,剩下必须再以两年期限全部归还。
审理中,原告出示一份《借款合同》复印件,但无法提供原件。被告则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为此,原告明确其第2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为: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标准,从2019年5月16日(本案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对于还款期限,原告表示根据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出具借条之日起两年,即被告应于2019年3月6日归还。被告则认为,借条上写的是生意景气两年内还,生意不景气则两年先还一半,剩余的在后两年还清,即全部四年还清。对于被告的上述意见,原告认为,即使被告观点成立,但被告未能在2019年3月6日按约归还一半借款,其行为已构成逾期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借款一并还清。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庭审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切实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此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对借款金额、还款日期等予以了明确,确认双方之间已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被告虽辩称该笔款项系原告赠与被告,而借条系受原告逼迫无奈而写,但被告对其主张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于被告的辩称意见无法采信。对于还款期限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现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并归还全部借款。同时,被告对其所称生意状况不好等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无法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逾期归还借款造成对原告资金的占用损失,现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卢甜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汪少华借款本金50,000元;
二、卢甜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汪少华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9元,由被告卢甜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 磊
书记员:江佳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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