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汪某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武装部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审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商彪,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武装部。
法定代表人周铨松,部长。
委托代理人夏学农,鄂州市梁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原告汪某某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武装部(下称武装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3日作出(2005)梁沼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3月9日,本院以(2009)梁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商彪,原审被告武装部的委托代理人夏学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武装部向汪某某借款,出具的借条加盖武装部后勤科印章,且武装部多任负责人在借条上签名,足以证明借款行为是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依约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瑕疵和笔误,但处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梁子湖区人民政府接受武装部欠汪某某借款本金的债务,并已履行,属于对原判决的履行,可在履行中扣减。汪某某请求武装部承担原判决后产生的利息亦可在判决的履行中处理。武装部内部账目没有反映欠汪某某的钱,借条上盖的是后勤科印章,并不能否定武装部与汪某某的借款关系。武装部辩称该债务已转移到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已偿还本金,汪某某放弃了借款利息等意见,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经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5)梁沼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埠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市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2416866。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未按期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即丧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本院认为,武装部向汪某某借款,出具的借条加盖武装部后勤科印章,且武装部多任负责人在借条上签名,足以证明借款行为是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依约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瑕疵和笔误,但处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梁子湖区人民政府接受武装部欠汪某某借款本金的债务,并已履行,属于对原判决的履行,可在履行中扣减。汪某某请求武装部承担原判决后产生的利息亦可在判决的履行中处理。武装部内部账目没有反映欠汪某某的钱,借条上盖的是后勤科印章,并不能否定武装部与汪某某的借款关系。武装部辩称该债务已转移到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已偿还本金,汪某某放弃了借款利息等意见,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经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5)梁沼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

审判长:任国炳
审判员:刘稣茸
审判员:夏素娥

书记员:王振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