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德宇,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楚,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汪德宇与被告上海景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汪德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汪德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 颖
书记员:陆辰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