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志强,男,195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张培方,男,195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鸣岐,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荣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诚,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志强、张培方与被告上海同运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陆建泉
书记员:顾名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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