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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志明与赵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汪志明,男,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上海知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广平,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志明与被告赵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沪0120民初6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赵广平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沪01民再67号民事裁定: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61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犯罪涉嫌,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汪志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  英

书记员:徐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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