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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恩富与李高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汪恩富,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生,户籍地湖北省通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焰,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高奇,男,1974年5月3日,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通城县。
  原告汪恩富与被告李高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2019年7月29日,原告汪恩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汪恩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汪恩富负担。

审判员:沈伟茵

书记员:沈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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