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焰,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高奇,男,1974年5月3日,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通城县。
原告汪恩富与被告李高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2019年7月29日,原告汪恩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汪恩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汪恩富负担。
审判员:沈伟茵
书记员:沈伟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