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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新娟、秦丽华等与朱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汪新娟,女,1941年9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秦丽华,女,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秦红华,女,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秦彩华,女,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垣,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轶,女,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汪新娟、秦丽华、秦红华、秦彩华与被告朱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龚燕敏

书记员:王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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