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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社、甘某某与上海煜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某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厚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经静,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可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煜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义。
  委托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薪凯,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渝。
  委托代理人张雨,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某社、甘某某与被告相可爱、上海煜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龙芳

书记员:陆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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