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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华、徐林娟等与上海强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汪明华。
  原告:徐林娟。
  原告:汪伟。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红,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强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建荣。
  原告汪明华、徐林娟、汪伟诉被告上海强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明华、徐林娟、汪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汪明华、徐林娟、汪伟负担。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陈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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