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明华。
原告:徐林娟。
原告:汪伟。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红,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强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建荣。
原告汪明华、徐林娟、汪伟诉被告上海强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明华、徐林娟、汪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汪明华、徐林娟、汪伟负担。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陈婉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