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
杨国尧(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孙培佳(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谭某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
原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国尧,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培佳,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谭某某。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10-A号。
代表人芦训安,系该支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羁押,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且其所涉嫌犯罪与本案的处理具有关联性,本案须以其所涉嫌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羁押,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且其所涉嫌犯罪与本案的处理具有关联性,本案须以其所涉嫌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郑新华
审判员:鲁华强
审判员:赵有名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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