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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谭某某、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汪某某
杨国尧(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孙培佳(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谭某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

原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国尧,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培佳,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谭某某。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10-A号。
代表人芦训安,系该支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羁押,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且其所涉嫌犯罪与本案的处理具有关联性,本案须以其所涉嫌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羁押,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且其所涉嫌犯罪与本案的处理具有关联性,本案须以其所涉嫌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郑新华
审判员:鲁华强
审判员:赵有名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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