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家骏,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博君,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珺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文,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某与被告孙珺君、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本案纠纷已在另案中一并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美芳
书记员:张佳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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