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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陆某某与王某1、王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汪某某,男,194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某某,女,1954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红,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200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汪文(系被告王某1之母),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绣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王某2,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汪某某、陆某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简易程序审限内难以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尹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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