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劲松,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鑫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金某口腔诊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精瓷义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
被告:金某,女,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上海永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上海鑫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徐某某、上海金某口腔诊所、上海精瓷义齿有限公司、金某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汪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上述事由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某某撤诉。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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