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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上海永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上海鑫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汪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劲松,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鑫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上海永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上海鑫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徐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汪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上述事由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某某撤诉。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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