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浪,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
被告:中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琴,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中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中某某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奕南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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