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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汪某某,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浪,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
  被告:中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琴,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中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中某某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奕南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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