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蓝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蓝田县**镇**村**组,农民。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8日06时05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陕A****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4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413KM+300M巨东村段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将在前方同方向道路边沿行走的被害人王某甲碰撞,造成王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汪某某驾驶肇事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移动事故现场未做标记。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经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侦查中,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痕迹检验表及照片;
3、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6、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汪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2、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汪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媛媛
2020年09月17日
附:1、案卷3册、光盘2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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