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西联镇**村**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栋**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自铜陵市义安区山水人家小区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笠帽山路滨湖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当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7.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磊
检察官助理:梁婷玉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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