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刘镇**街道**街,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小区**栋**室。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3时1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皖A0****号小型轿车沿**路驾车回家,在**路与**路交口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9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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