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7〕376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4日0时46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驾驶粤E74****号牌小型轿车,当行驶至***省道(佛山市顺德辖区)*公里**米***路**桥脚处时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汪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 毅 华
检 察 员:李 柏 承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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