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汪某某,绰号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502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南城县建昌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至2018年11月底,被告人汪某某通过“钉钉”软件在手机内创建了一个群,且利用优乐麻将APP的软件开好俱乐部,在俱乐部里面开好麻将房。之后,汪某某组织和召集了吴某甲、黄某某、姚某某、邱某某、严某某、吴某乙、黄某某、胡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约二十人通过手机优乐麻将APP以打南城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打三十元一炮,庄家抓四只码。汪某某每局收取赢家十元房费,其从中总共非法获利约六千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利用网络手段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荣斌
检察官助理:费桃琴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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