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6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伙同芦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三轮车窜至安顺市开发区碧桂园二期工地盗窃扣件,在盗窃过程中因被工人察觉二人分头逃跑。汪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工人抓获。经价格鉴定,被盗扣件价值4056元。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汪某某系初犯、偶犯,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归案后认罪认罚,平时表现良好且家中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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