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3********,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1时20分许,固始县公安局张老埠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执勤巡逻中发现固始县张老埠乡东楼村瓦坊组汪海霞家门前菜园内疑似非法种植有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后查明,被告人汪某某在其自家门前菜园内非法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共计785株。经鉴定,被告人汪某某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2020年4月9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张老埠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汪某某主动到张老埠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2. 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 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非法种植罂粟785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玉
检察员:刘 川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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