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镇**街1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44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豫DLA****号二轮报废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小屯镇朝川街工人新村小区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裴某甲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雨蒙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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