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汪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挖掘机操作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晚上23时许,在万载县康乐街道国贸小区地下停车场内,被告人汪某秘密拉开了被害人汤某某的黑色奔驰SUV车,窃取了中控箱内的17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捕经过、现场方位图、收条、指认照片、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汪某的供述;审讯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17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来生
检察官助理:李春林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万载县**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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