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本市康平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茜,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攀,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1,男,汉族,住本市。
被告:汪世德,男,汉族,住本市康平路。
被告:汪某2,男,汉族,住本市。
被告:汪某3,男,汉族,住本市。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立,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4,男,汉族,住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5(系被告汪某4之女),女,汉族,住本市。
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汪某1、汪世德、汪某2、汪某3、汪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汪某2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难以确信本院在本案中的公正性,且被告汪某2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诉请要求继承的房产系本市徐汇区康平路XXX号XXX室及402室房屋,且本案被继承人汪某6死亡时的住所地亦系上述402室房屋,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汪某2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弢
书记员:张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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