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洋,男,198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天霆,男,1989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吕喆,女,198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武平,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婕,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雄,男,1988年8月26日生,现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洋与被告谈天霆、吕喆、王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汪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谈天霆、吕喆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97万元;2、判令被告谈天霆、吕喆偿付原告借款利息50,745元;3、判令被告谈天霆、吕喆偿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97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85%,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4、判令被告王伟雄为被告谈天霆、吕喆上述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谈天霆、王伟雄系朋友关系,被告谈天霆与被告吕喆是夫妻关系。2017年6月,原告和被告谈天霆、王伟雄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谈天霆为天霆云计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1,300万元,借款月利率0.85%,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18日,被告王伟雄作为担保人为谈天霆承担担保责任。2017年6月13日、6月20日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转款,2017年6月21日,被告谈天霆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到借款597万元。原告认为,原告的借款发生在被告吕喆、谈天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用于其共同持股的天霆云计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故该借款应属于被告吕喆、谈天霆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伟雄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现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归还本金,故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诉请。
被告王伟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因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谈天霆户籍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且无经常居住地,因此被告谈天霆的住所地即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伟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伟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被告王伟雄在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在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爱萍
书记员:沈肖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