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涛,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林,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缘鞋材配件厂,住所地上海市。
投资人:朱巨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祥,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涛与被告上海森缘鞋材配件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晓蕾
书记员:杨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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