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爱珍,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爱娟(系原告汪爱珍的姐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永锋,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敏,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淼,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汪爱民,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虹湾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汪爱珍诉被告胡永锋、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汪爱珍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爱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汪爱珍已预交),由原告汪爱珍负担。
审判员:丁 峰
书记员:徐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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