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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胡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爱娟(系原告汪某某的姐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淼,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汪爱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虹湾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汪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汪某某已预交),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丁  峰

书记员:徐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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