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秀芳,女,196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根在,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家尧,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秀芳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汪秀芳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秀芳撤诉。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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